礦燈管理制度
1、礦井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遵守本管理制度,礦井所有礦燈實行集中管理,集中領(lǐng)取、信中發(fā)放礦燈,礦燈用后及時交還燈房,進行集中充電管理。
2、設(shè)專人管理礦燈,及時對礦燈進行失爆檢查,及時修理失爆礦燈。
4、嚴禁失爆礦燈、不完好礦燈入井,必須采購符合行業(yè)規(guī)定的礦燈。
5、定期對所有礦燈進行加酸和檢查,及時更換易損件。
6、對礦燈采用編號管理,禁止非礦用礦燈入井。
7、所有使用礦燈人員必須愛護礦燈,嚴禁在井下私自拆卸或打開礦燈。
8、嚴禁使用過期的礦燈入井。
9、凡入井礦燈必須將尾鎖螺栓、燈頭螺栓緊固。
10、嚴禁在井下?lián)Q礦燈電珠及撤裝修理電瓶。
11、入井礦燈的亮度必須達到行業(yè)標準。
12、充電人員有權(quán)對礦燈進行檢查,入井檢身人員有權(quán)對礦燈的防爆裝置、光亮度進行復(fù)查。
13、凡井下工人出井后,必須將礦燈交充電房充電,做好第二天的入井用亮準備工作。
14、違章處罰:
(1)凡查出不防爆的礦燈入井,一盞罰款50元。
(2)錯號使用礦燈,而影響他人上班,罰款50元。
(3)凡不上電的電瓶一律不準進入充電房,充電人員充黃燈每盞罰款2元,同時由充電房臨時調(diào)借,不影響當班人員上班。